山东证监局:三个案例告诉你内幕交易害人伤己
作者: 来源: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:2017-05-24 点击次数:0
伴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,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日趋活跃,泄露内幕信息、内幕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也呈现出易发多发的态势。在证券市场上,部分内幕信息知情人或受利益驱动,或迫于人情面子,或出于炫耀心理,或法律意识淡薄,甚至是无意泄露了内幕信息,结果不但使自己受到法律制裁,还害了自己的亲朋好友,最终后悔莫及。
案情简述:
案例一:满某某,时任A集团董事长,2013年,因业务合作关系知悉了B上市公司对外投资收购资产的信息。在获知该内幕信息后,满某某将消息告知了其亲戚孙某某等人,并建议孙某某买卖B上市公司股票。经调查、审理,证监会认定,满某某构成了内幕信息公开前“泄露该信息”和“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”的行为,被处以10万元的罚款,而其亲戚孙某某因内幕交易被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以了338万余元的罚款。
案例二:2007年,况某受A公司委托寻求与B上市公司进行并购重组,其配偶张某某在家中听到况某电话中与人谈论的内幕信息后,将有关信息告诉了徐某,并建议徐某买入B上市公司股票。对此,证监会经调查认为,况某构成了内幕信息公开前“泄露该信息”的行为,处以了3万元的罚款;张某某构成了内幕信息公开前“泄露该信息”并“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”的行为,被处以3万元的罚款;而徐某某因内幕交易被没收了违法所得,并被处以11万余元的罚款。
案例三:2013年,陈某某作为A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财务顾问成员,参与筹划B上市公司与C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,成为该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内幕信息知情人。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,陈某某向其老师林某某泄露了B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,林某某利用该信息买卖B上市公司股票,账面获利近1470万元,对此,证监会进行查处并将案件移交了公安机关。经法院一审判决,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,并处罚金135万元;林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,并处罚金250万元。
以上案例警示我们,泄露内幕信息和内幕交易都是我国法律严令禁止的违法犯罪行为。任何人、任何方式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,都有可能触碰红线,要追究法律责任。
相关法律依据:
《证券法》第76条规定,“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,在内幕信息公开前,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,或者泄漏该信息,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。”
《证券法》第202条规定,“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,在涉及证券的发行、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,买卖该证券,或者泄露该信息,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,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;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,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。”相关主体违法情节严重的,甚至要追究刑事责任。
《刑法》第180条规定,“证券、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、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,在涉及证券的发行,证券、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、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,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,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,或者泄露该信息,或者明示、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,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。”证券期货市场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要严守保密责任,莫为蝇头小利而葬送个人和家庭的幸福。
在此,山东证监局也提醒广大投资者,正所谓“莫伸手,伸手必被捉”,投资者要擦亮眼睛,树立法律意识,坚持理性投资,不要轻信所谓的“内幕消息”,更不要打探、传播和利用内幕信息,要坚决抵制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,共同维护资本市场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良好秩序。(山东证监局)